原告(反诉被告):丁X亮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捍东,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(反诉原告):荆门万X广场投资有限公司。
法定代表人:齐X,总经理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丽伟,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原告丁X亮与被告荆门万X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后,被告荆门万X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反诉,本院依法合并审理。2016年8月29日,原告(反诉被告)丁X亮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,被告(反诉原告)荆门万X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(反诉被告)丁X亮、被告(反诉原告)荆门万X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一、准许原告(反诉被告)丁X亮撤回本诉;
二、准许被告(反诉原告)荆门万X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反诉。
本诉案件受理费31162元,减半收取15581元,由原告(反诉被告)丁X亮负担,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5元,由被告(反诉原告)荆门万X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