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丽伟律师亲办案例
刘丽伟律师:成功办理来某盗窃案
来源:刘丽伟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12-17
浏览量:376

【案情】

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来某1。

辩护人刘丽伟,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2016年3月26日17时许,被告人来某1在本市硚口区宝丰街“敏浩网吧”上网时,趁人不备,将被害人刘某(系未成年人)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iPhone6Plus(64G)银色只智能直板移动电话盗走。经鉴定,该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3600元。

【结果】

根据被告人来某1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来某1犯盗窃罪,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


【分析】

被告人来某1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,认为被告人来某1认罪态度较好,所盗赃物已经退还被害人,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来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犯罪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来某1所盗窃的对象系未成年人,具有酌定从重处罚之情节。被告人来某1当庭自愿认罪,所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,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,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,具有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来某1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来某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,予以采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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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刘丽伟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201*********0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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