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导语】
被告人金某,无职业。因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被抓获,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4月28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。
辩护人刘丽伟,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(2016)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,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,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国传,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刘丽伟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【案情】
2016年3月22日,被告人金某驾驶携带具有手机短信发射功能设备(“伪基站”)的电动自行车,在本市江汉区多次非法利用占有中国移动公司频率,强行与有效范围内的不特定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,并发送广告短信。同日18时许,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金某抓获,并当场扣押IBM牌笔记本电脑、诺基亚牌手机、信号发射器、电瓶等作案工具。经查,被告人金某使用的“伪基站”设备中获取手机“IMSI识别码”50731条,至少37016个移动用户受该“伪基站”的影响而造成通信暂时中断。
【结果】
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某系初犯,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,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第(二)项的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金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二、公安机关扣押的IBM牌笔记本电脑、诺基亚牌手机、信号发射器、电瓶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。